长春市福州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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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福州商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长春市福州商会。

英文译名: F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angchu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福州籍在吉经商的企业、个人和相关友好人士自愿结成的,联合性、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关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长春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基隆南街500号天嘉水晶城53#B座5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广大在吉闽商搭建发展平台,配合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为本会会员企业和当地经济发展服务。

(二)组织会员开展行业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相关联谊活动。

(三)帮助闽籍企业做好在长春的投资、合作项目的前期调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项目建设的跟踪服务。

(四)建立商会网站及报刊,介绍吉、闽两地成功企业发展经验。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信息,传达两地政府有关经济建设的最新政策、法规。

(五)组织会员企业向弱势群体开展献爱心活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商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申请加入商会,按时交纳会费;

(三) 福州籍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和商会友人在长投资设立的企业、闽籍在长从业人员;

(四) 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出书面申请;

(二) 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商会秘书处颁发给新会员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